“编程随想”阮晓寰夫人贝震颖致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投诉信件
“编程随想”阮晓寰夫人贝震颖致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投诉信件
致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投诉对象: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厅,须梅华
投诉事由:作力承办法官渎职,侵犯被告的合法辩护权利并涉嫌行骗(案号:2023 沪刑终15号)
被告阮晓寰,在押,一审由上海二中检提起公诉,上海二中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审理,2023年2月10日公开宣判,判决书(2021) 沪02刑初67号。 2023年2月17日一审董玲法官致电阮妻贝震颖, 告知阮晓寰于2023年2月10日通近看守所提交上诉书,委托一身辩护的陆律师上诉,贝震颖明确反馈会另请律师作为二审辩护。 贝震颖于2月20日和尚宝军、莫少平2位律师签署辩护委托协议。 随后尚宝军律师联系了一审董法官,法官说案件在移交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过程中,让尚宝军律师到上海高级人民法院阅卷。
2023年2月22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立案(案号:2023沪刑终15号),2月28日,分派承办法官,须梅华。 之后尚宝军律师多次电联,总是无法联系到须梅华法官。 尚宝军律师预约了2023年3月9日上午到看守所会见, 按时到达却被看守所告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已指定了两名法律援助律师,所以不让会见。 贝震颖联系看守所要求让尚宝军律师会见,看守所说因为收到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公函通知有法援律师,要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法援才能安排。
2023年3月13日上午,贝震颖电话朕系上了须梅华法官,得知二审法援律师指定的是一审辩护陆律师,并又增加了 陆律所另一个律师。 阮晓寰妻告知2023年2月20日自己已另行聘清了二审辩护律师,不需要法律援助。 须梅华只是重复:阮晓寰自己要“法律援助”的,要2个的,要尊重阮晓寰自己的意愿。 因为此处阮晓寰“要”的是一审家属请的辩护律师,贝震颖疑阮晓寰不知道家属另请了辩护律师,对须梅华所说的阮晓寰的真实意愿存在强烈质疑。 须梅华最后说她知道情况了,会去看守所问一下,过几天再看。 贝震颖希望能尽快澄清,须梅华说没这么快。
2023年3月13日当天贝震颖致电一审陆律师了解情况。陆说:他2023年2月13日会见阮晓寰代为书写上诉书并交到中院董玮法官手里(说明:此时陆的身份是阮晓寰妻付费聘请的一身辩护律师) ,过了几天中院联系他去看守所会见阮晓寰并签了二审辩护委托协议(一审法官为何介入二审辩护律师事宜?)。 陆说由于阮晓寰是在押状态,所以委托协议在“付费方式”处标注力“法律援助”。
2023年3月14日,贝震颖再次致电须梅华,要求解决对法援的质疑。 须梅华说不是她一个人能决定的,她会汇报。
2023年3月15日,贝震颖联系法律援助中心,因为家属已经请了辩护律师而要求解除法援律师。 工作人员说那就不指派法援了,让家属委托的律师直接工作就可以了。 贝震颖坚持要法援律师解除书,因为看守所需要。他稍后回电。 几小时后,回电说阮晓寰案子特殊,法律援助是“通知案件”,而不是“申请案件”,是上海高院发公函要求法律援助,并且是法院、检察院、公安一起指定的2名法援辩护律师。法援中心不能撤销,要让高院撤销。
2023年3月16日,因无法联系到须梅华法官,贝震颖委托的律所将辩护委托书等手续用顺丰寄给须梅华,单号从略,2023年3月17日上午,上海高院签收。2023年3月17日下午,贝震颖致电须梅华,要求按诉讼法解释第51条给予被告对辩护律师的选择权。须梅华推脱。
贝震颖多次致电12368投诉须梅华,要求:1.撤销法律援助,2.如果用法援是阮晓寰选择后自己的意愿,提供阮晓寰在清楚知晓家属已请了尚宝军、莫少平2位辩护律师而仍然选择法律援助的阮晓寰签名的书面证据(派单号:003283406,003286982)。一直没有须梅华对此的回复。
上述事实均有书面或录音证据。须梅华身为承办法官,对家属合法要求置之不理;利用“法律援助”名义指定2名辩护律师,渎职并侵害被告的辩护权,干扰司法公正。同时,涉嫌通过一审律师骗取在押被告签署二审委托和所谓的“被告自己要求法律援助”以侵占辩护席位。请求彻查纠正。尽快撤出侵占辩护席位的2名法援律师,让家属委托的辩护律师得以行驶被告的合法辩护权利。
投诉人:贝震颖(被告阮晓寰妻子),联系手机: 2023年3月 日(日期没有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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