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鑫宇案的真相是什么?
胡鑫宇案的真相是什么?
大包王朝编者按:我给大家贴出来一起真正的自杀案件是什么样子的?
如果中共想要以胡鑫宇案以自杀来结案的话。你们可以自己看看,和真正的自杀案细节的差距有么多巨大!一个真正的自杀案件,证人,证据,是环环相扣的,当你看了案件报告之后,你百分之八九十就相信,这个案件的真相大概就是这个样子的。相反,胡鑫宇能拿出这么多细节吗?根据已有的信息,恰恰相反。当拿不出这种环环相扣的证据的时候,就只能是宣传机构在瞎掰了。
关于对路艳明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调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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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2011年元月21日,蒲城县委督查室以“蒲督[2011]03号”督查函对我局立案督查,就信访人路五社多次对其女儿路艳明非正常死亡事件提出五方面的诉求,我局工作人员已作过多次答复释疑,现根据支队要求作书面回复:
一、案件来源:
2009年4月10日21时许,我局兴镇派出所接兴镇中学电话报称:其校一年级九班学生路艳明跳楼自杀。接报后,我局兴镇派出所立即出警,迅速赶赴现场,并对现场进行保护,同时上报县局治安、刑侦技术部门展开勘验调查。
二、调查走访情况:
1、路艳明,女,汉族,1992年2月21日生,系本县坡头镇路家村4组村民,生前系兴镇中学一年级九班学生,住兴镇中学女生公寓楼404宿舍。家庭及其他人员情况:父亲路五社,42岁,母亲魏旦娃,43岁,弟路艳龙,12岁。其父母带其弟于2008年下半年在渭南市打工。该路艳明生前上学住校,节假日回坡头镇五星村5组其姨父万旺鱼家中,由其姨及姨夫照料。
2、2009年4月10日18时40分左右,兴镇中学正上晚自习,二年级八
3、据查,事件发生后,该校副校长李天荣接由光辉老师的电话得知此事,在事发后约1小时左右和由光辉、楼层管理员杨亚玲,和与路艳明生前同宿舍关系较好的许蕾等同学到女生公寓楼进行查看,经杨亚玲开锁打开女生公寓楼门进入后,未发现可疑人员,至404宿舍门窗开着,
4、据死者同宿舍好友许蕾和朱粉茹(兴镇高中一年级七班学生)反映,死者2009年4月10日下午上晚自习前的行为比较反常,路艳明平时是晚上写日记,但4月10日下午5点多钟,其就在宿舍内写日记,至下午6点10分左右许蕾离开宿舍时,路艳明仍静静呆在宿舍,拉着脸,心事重重的样子。
5、据调查死者同宿舍和同班较好女友许蕾(女,1992年6月20日生,兴镇高中一年级十一班学生)和苏淑萍(女,1993年9月29日生,兴镇高中一年级九班学生)证实:在平时和路艳明交谈的过程中,听出她心情不好,情绪忧郁。许蕾也反映,在其和路艳明认识的半年多中,路艳明曾多次说过她想死,也曾于2009年3月29日喝了11粒安眠药,但未死亡(此喝药自杀事件在路艳明2009年3月29日的日记中有记载)。
6、在路艳明自2009年2月12日至2009年4月10日的日记中,能反映出其心灵孤独,情绪郁闷,对生活、对学习失去信心;节假日对回其姨家就感到孤独而痛苦(2009年2月14日日记本中记载),亦曾多次产生轻生念头:其在3月13日的日记中用红笔醒目的记着:“我认为现在自己将面临2个选择:(1)抛弃烦恼快乐地生活下去,(2)结束自己的生命,更是解脱自己。”3月14日的日记最后也用红笔记着:“生命,有时需要解脱。”4月10日当天下午日记中这样描述:“今天的心情很糟糕!……活着没意思,想自杀的感觉又一次侵袭了我,我觉得好怕自己受不了,会做出什么傻事!”
7、对路艳明的同学、老师进一步调查了解,路艳明在其他能导致其死亡的诱因方面并无其他反映。
三、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物证检验情况
1、现场勘查:
2009年4月11日早,我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勘验。现场位于兴镇中学女生公寓楼,根据当时参与抢救的学生(本校二年级八班许永亮、祁宾宾等同学)指认,死者被发现时头东北脚西南、右侧身躺在女生公寓楼南侧从东向西数第四间宿舍窗外地面上,距宿舍外墙约1米。在发现尸体位置正上方的四楼“404”号宿舍为死者生前的宿舍,404女生宿舍南窗东侧一扇呈开启状,窗户内外两侧的窗台上发现3枚鞋尖指向南的同类波浪纹鞋印,与4月15日尸体检验中提取的路艳明所穿的一双胶底鞋底纹比对,为同种类花纹。在该宿舍东南墙角下铺(死者生前床铺)的枕头上发现一张写在A4白纸上的遗书和路艳明的一本日记本(学校副校长
2、尸体检验:
2009年4月15日,我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尸体进行了检验,并对其阴道擦拭物提取送渭南市公安局刑科所检验,结论为:路艳明是因从高处坠落后引起脑组织、心脏、肺脏等多器官多部位损伤出血,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且阴道擦拭物未检出人精斑。2009年6月3日,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尸体进行复检,6月22日得结论为:路艳明系坠落伤致心、肺、脑等多脏器复合伤而死亡。
3、遗书、日记文字检验:
2009年4月20日,对提取的遗书、日记送陕西省公安厅进行鉴定,结论为:遗书、日记均系路艳明所写。2009年7月1日,对检材遗书和样本(路艳明的一本作文本和路五社提供的死者笔迹二页)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7月20日得结论为:检材上的可疑字迹与样本上路艳明的字迹是同一人书写。
4、假想现场的排除:
2009年4月21日,路艳明家属认为学校内的一些地方有血迹,可能是命案现场,我局勘查现场提取了4份疑似血迹。检验结论为:4份疑似物均不是血迹的残留物质。
四、调查结论
综上所述证实,路艳明生前有自杀的思想基础和动机。2009年4月10日下午,路艳明因思想负担过重,在写完日记、写好遗书后,18时40分许从该校女生宿舍楼四楼404室窗台上跳下,致多脏器多部位损伤出血,终因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属非正常死亡意外事件。
五、对路艳明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审查复核情况
2009年4月12日,坡头镇路家村4组村民路五社,对其女儿路艳明死因提出质疑怀疑他杀,同日,我局兴镇派出所受理为刑事案件调查。经调查走访、勘验现场、尸体检验、物证检验及鉴定结论认定路艳明系跳楼自杀,属非正常死亡。同年5月13日,我局以“蒲公法字{2009}0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路五社,路五社不服,并提出对路艳明尸体和遗书、日记重新鉴定。2009年6月22日,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路艳明尸体进行法医学解剖检验,确定了其死亡原因及成伤方式系坠落伤致心、肺、脑等多脏器复合伤而死亡;与2009年4月28日我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路艳明死亡成因的鉴定结论一致,7月20日公安部对路艳明遗书、作文本进行二次鉴定,鉴定结论为“同一人书写”,与陕西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文件检验鉴定书所得结论一致,2009年9月1日我局综合各类证据分析研究证明得出结论,路艳明系跳楼死亡,此事件既无违法事实,也无犯罪事实存在,已超出公安机关职责管辖权限,如果信访人路五社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以立案,则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监督。路艳明非正常死亡事件应属我国民事法律调解范畴。
2009年9月7日,由我局法制科在坡头镇政府二楼会议室主持召开了路艳明死亡事件听证会,邀请了县人大、政协、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教育局、兴镇高中、坡头镇人民政府、坡头镇路家村委会、兴镇派出所、办案人、鉴定人、群众代表、学生代表、路五社及其亲属等参加听证会,会上就路艳明死亡事件家属提出疑点我局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告知如对死因不服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查,9月10日我局向路五社出具书面答复,依照信访条例规定,渭南市公安局、陕西省公安厅已对上访情况进行了复查、复核,2010年3月22日陕西省公安厅对上访已三级终结。2010年9月28日在县政府信访局会议室,县委书记张建军、政法委书记李新功等领导约访了路五社、路金朵,路五社提出了三点诉求:1.要求立为刑事案件;2.要求再次尸检;3.要求对兴镇中学视频监控录像进行鉴定;11月23日路五社请来民主与法制杂志社陕西记者站站长、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张雪辉律师和有关媒体记者,由县委政法委书记李新功等领导主持,再次召开听证会,对路五社及其家属所提出的疑点和诉求,再次进行答复和解释,我局工作人员出示所获证据,并有相关证人当场作证,重申了路艳明非正常死亡事件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调查程序合法,法律手续完备。至此路艳明非正常死亡事件调查终结,属意外事件。
六、对信访人路五社提出五方面诉求的答复
1.对蒲城县兴镇中学监控的调查情况,
经查兴镇中学于2009年春节后,为加强校园管理在该校园内安装了10个视频监控探头,男、女生公寓楼均有安装,该监控设备属半自动装置,遇停电需再次启动才能工作,在2009年4月10日路艳明死亡事件发生前几天内,学校由于用电超负荷,发生多次停电。因校方工作人员未及时开启,我局调查人员查看时监控呈关机状态,无所需视频内容。2010年9月28日接访中,根据信访人路五社诉求,经我局领导批准,调查人员于9月30日扣押了兴镇中学监控主机,为客观公正,告知路五社叫其提出有资质、信得过的单位和技术人员对监控进行鉴定,路五社同意后,我调查人员多次催促其未能履行,监控主机经拍照固定后,现扣押在我局刑侦大队物证室待鉴定。
2.关于路五社对路艳明遗书、日记的笔迹再次鉴定的诉求。
3.对尸体再次复检的诉求。
以上两项诉求缺乏再次鉴定、补充鉴定、复检的理由和事实根据,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规定,应驳回诉求,维持原鉴定结论。
4.关于路五社提出对相关证人进行调查的诉求。
2010年4月10日我局调查人员对路艳明跳楼自杀事件的发现人、抢救人及相关人员均予以调查取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路艳明跳楼自杀事件的事实经过。排除了他杀和移尸情形的存在。
5.关于路五社诉求释疑“第二现场”问题。
经调查据死者同宿舍好友许蕾证实,路艳明于2009年4月10日下午行为比较反常,平时是晚上写日记,但4月10日下午5点多就在写日记,许蕾下午6点10分左右离开宿舍时,路艳明拉着脸,心情沉重的样子,一人呆在宿舍。据女生宿舍管理员
(1)如果路艳明在晚自习前离开宿舍,在疑似现场遭受不法侵害,转移尸体,在千余名师生活动场所怎能掩人耳目不被发现。
(2)如果路艳明在18时30分至40分之间,在疑似现场遇害,又是如何返回进入到女生公寓楼的?
(3)
七、路五社等人群体上访事件情况
事件发生后,其父路五社及其家属等人,因和学校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2009年4月12日纠集亲戚30余人,冲进兴镇中学闹事,继而次日9时许又在学校摆花圈、挂挽帐、贴标语喧闹,辱骂教职工,殴打自己请来的《各界导报》记者,致其鼻骨骨折住院,直至晚22时许,严重影响了学校教学秩序。两次闹事均在公安机关劝导下退出学校。在公安机关介入对路艳明的尸体和对遗书文检的过程中,2009年4月20日,路五社又爬上学校办公室楼顶,宣称自己要跳楼,继续闹事直至21日,后经公安机关劝说,将事态平息。09年6月,路五社又纠集家属、亲戚连续几天到县政府上访,堵门、闹事,社会反响极其恶劣。2010年4月8日,路五社、魏旦娃越级上访至陕西省公安厅,跪躺于公安厅门口,拦车挡路,当众摔砸蒲城县教育局颁发给兴镇中学的一个铜质奖牌,严重影响和扰乱了公安厅正常办公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八、路五社上访事件的目前状况
1、由于路五社多次上访,2010年11月15日,蒲城县委政法委决定由政府出资为路五社提供司法援助,由其聘请有资质信得过的律师代理申诉控告,同年11月23日在兴镇中学召开听证会后其聘请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的张雪辉律师在听证后退出。
2、2011年5月12日,蒲城县政法委要求蒲城县人民检察院对我局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
3、2011年6月14日,蒲城县委政法委协调由蒲城法律援助中心资助路五社聘请了“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骆裕德律师为代理人,分别于今年6月14日至15日、8月2日来我队查阅案卷,在我县桥陵镇司法所所长袁伍荣陪同下走访了部分证人,对本事件中涉及的许蕾、朱粉茹的证言提出质疑,称证人否认书写亲笔证词和其调查中所获证人证词所证明的情况与原证明的情况不附,并向蒲城县委政法委提出质证。
2011年10月24日,我局工作人员分别在西安、闫良查找到许蕾、朱粉茹两名证人经核查,路艳明事件发生后,路五社同其亲属多次接触两名证人,在骆裕德律师来队阅卷后,路五社姐弟两人于2011年7月份,分别找到两位证人,声称已看过调查材料,以两名证人证词有问题,先叫朱粉茹书写亲笔证词,再把朱粉茹的证词拿给许蕾看,还着重叫两名证人把落款时间写到2010年12月3日,之后骆裕德律师分别找到两位证人制作笔录,经我工作人员核实所获材料系伪证,与原客观事实不符。目前我队已积极应对质证工作。
4、2011年11月29日,经蒲城县政法委协调骆裕德律师来我局质证,我局工作人员出示所获证据将其驳回,此后未见反复。
5、目前路艳明尸体寄放在蒲城县医院太平间,尚未处理。
九、稳控工作情况
我局事发后在积极调查的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了各项稳控工作。一是全力配合镇、村多次做家属的解释劝导工作,我局兴镇派出所所领导、责任区民警曾先后二十三次对其进行解释劝导,以稳控其情绪。二是建立专案特情,对路五社在兴镇、坡头镇辖区活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要求特情人员对路五社通讯方式、手机电话号码、QQ号码实时掌握,如有变动,立即汇报。三是定期在其村进行调查走访,多方打听其住处,同时及时掌握路五社返家时思想状况。四是多次到渭南寻找路五社,路五社拒接民警电话,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详细住址。五是多次督促教育部门做好此事的善后处理工作。经学校和家属同意,我局先后数10次对死者善后补偿问题组织调解,均因双方差距太大而未达成协议。目前,公安机关对路艳明死亡结论已经作出,但路五社等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结论,一而再,再而三提出尸检,致使死者尸体至今不能掩埋,且其情绪极不稳定,多次赴省市上访,在互联网上发帖,制造舆论影响,并扬言要炸掉兴镇中学教学楼,要对学校老师进行打击报复。目前,路五社居住于渭南市开发区,长期不在我辖区居住。我局也对党委、政府详细汇报了此事件的调查情况,反映了路五社因情绪过激而导致铤而走险可能性的发生。
蒲城县公安局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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